中国田径协会章程(2025年3月12日生效)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田径协会、从事田径运动及与之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和从事田径运动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世界田径联合会(简称世界田联)和亚洲田径联合会(简称亚田联)的章程、技术规则和规定,是世界田联、亚田联及相应国际和地区田径组织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田径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中国田径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源,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坚决反对使用,弘扬体育精神,提高田径运动整体水平,促进田径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田径运动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究制定田径项目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等,制定实施田径项目主要目标、行动计划等;
(二)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田径运动普及、推广和提高,不断扩大田径人口规模,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田径运动;
(三)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负责国家田径队的组建、选拔、训练、参赛和日常管理;
(四)制定田径竞赛规则、竞赛计划、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田径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五)培养田径专业人才,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经纪人等有关人员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反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反相关制度规范;
(八)支持其他社会主体合法发展田径运动,推动田径公益事业,促进田径文化建设;
(九)开发、利用、保护田径产业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推动田径产业发展;
(十)开展行业自律,针对违反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十一)组织开展田径运动领域安全生产规律的研究和相关知识推广,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四)完成法律法规授权,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依法登记、从事田径运动领域的社会组织,或从事与田径运动及相关体育产业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爱田径运动,或从事与田径运动及相关体育产业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决定,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一)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本单位的合法有效的章程、主要管理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法人登记证书等;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及被选派参加国内外田径比赛、活动的权利;
(九)对于本会管理人员或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有权向本会提起调查申请;
(五)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本项目的发展积极地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予以公告并取消会员资格,注销会员相关证书、证明。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执委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执委,最高不超过原执委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八)未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是被取缔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四)维护本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五)发展本会与世界田联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本会章程范畴内的相关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当事人对本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执委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执委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9日第十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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